六起危化品相关违法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03 阅读:53
案例1: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市民来电举报,对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丙类仓库二楼存放有聚氨酯胶黏剂(编号为FD-8960)约13吨,聚氨酯胶黏剂(编号为FD-3160) 约3吨,以上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剧毒化学品),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临应急现决[2024]20-35号)。8月12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伟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立案。8月14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凭证。8月22日结束案件调查。

经核查,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9月11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伟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重大疏漏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6日,台州市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仙居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编制的浙江某药业转型升级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多处法规标准名字书写错误,引用的《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防盗安全门应符合的GB17565-2007等多处法规标准过期等问题。当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某药业转型升级项目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之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2024年7月8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淄博一男子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获刑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对某化工厂、张某某(化名)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单位某化工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经营的化工厂内,未经许可私自仿制生产危险化学品试剂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查明,该厂向外销售危险化学品试剂共18722瓶,销售金额共计1415414元。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化工厂、被告人张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4:湖北一男子非法经营“笑气”获刑
2023年1月至8月,彭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每罐8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罐装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以每罐100元到15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2023年8月,彭某在向周某销售2罐“笑气”时被抓获。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犯非法经营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笑气”的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入后会感到轻快,能致人发笑而得名。“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尽管“笑气”目前尚未被作为毒品进行列管,但作为危险化学品,非法贩卖、吸食“笑气”同样受到法律规制

吸食“笑气”可能会因“非法使用危害物质”或“非法持有危害物质”受到行政处罚,违规生产、销售“笑气”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贩卖“笑气”,需及时举报。
案例5:姚某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19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荷塘镇观桥村一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地上一辆设置储油罐和加油设施的厢式货车正向一挖掘机加注危险化学品(柴油)。经查,设置储油罐和加油设施的厢式货车系姚某华所有,姚某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将购买的厢式货车改装成具有储存、加油功能的流动加油装备,为自己挖掘机加油的同时,2024年3月起,先后11次向从事挖掘作业的同行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至查获之日,非法所得1.0556万元。

【处理情况】
姚某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556万元,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概率高,危险性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当事人为逃避监管,打着自用幌子,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经营秩序。本案的严厉查处,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6:王某勇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固体酒精蜡)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5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花垣镇花桥村一闲置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3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现场存放用作火锅燃料的绿色包装固体酒精蜡块5450件、红色包装固体酒精蜡块4893件、片状氢氧化钠37包、硬脂酸68包、酒精半罐、成品固体酒精591瓶。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固体酒精蜡块主要成分为甲醇和乙醇,属危险化学品的有机易燃固体。经查,王某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6月以来,以每年2.5万元租用花垣县花垣镇花桥村一闲置厂房,购买甲醇、乙醇、硬脂酸、氢氧化钠等作为原料,雇佣3名工人,生产固体酒精蜡块。至查获之日,已非法获利5.0715万元。

【处理情况】
王某勇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5月31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5.0715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甲醇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国家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物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性较高。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未经许可,租用闲置厂房非法生产固体酒精蜡块,生产现场设备简陋,无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极易发生事故。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等锁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

关键词:危化品 违法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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