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破获周某仙等11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5月25日,浦东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累计抓获涉案人员周某仙(女,51岁,浙江衢县人)、陈某锋(男,43岁,河南商城县人)等11人,查获工业甲醇等危险化学品20余吨。
经查,周某仙、陈某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从江苏太仓等地采购大量工业甲醇,储存在浦东区私建的2处仓库内;招揽9名分销人员通过社交平台等方式向饭店兜售、运送工业甲醇,冒充“环保油”从中非法获利。
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仙、陈某锋等11人先行拘留,取保7人,决定起诉4人。
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2月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违法线索交办函,对相关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株洲市星空化玻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南某有限公司购进浓度98%硝酸20000公斤。该公司在未取得工业级硝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浓度65%—68%(±2)的工业级硝酸5500公斤。上述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总货值金额14874元。当事人已停止生产该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浓度为65%—68%(±2)工业级硝酸5500kg、罚款人民币14874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严惩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案例
2024年3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位于金鸡路433号6栋副楼储存了氢氟酸、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共约20余吨。经查实,该公司从事次氯酸钠储存、稀释、分装、销售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该公司经营氢氟酸等9种危险化学品未在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储存酒精、石油醚、氢氟酸,但未按照酒精、石油醚、氢氟酸的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向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申请中的经营方式为贸易经营,但实际上该公司在申请的经营场所外租用场地长期从事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
9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688.37元,没收违法经营的氢氟酸1吨、次氯酸钠溶液19吨,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结合调查掌握的事实,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拟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承租储存案
2024年8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以下简称“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内发现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结合相关调查取证,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将麻涌公司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涉及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把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涉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涉事仓储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条第(1)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安庆潜山市应急管理局严厉打击违法储存危化品案(三起)
案例1
2024年6月26日,安庆潜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叶某某在个人租赁的位于潜山市梅城镇某村民组的民房内,存放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约350千克。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通过查阅资料、谈话询问、抽样送检等,并经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中心检测,叶某某储存的醇基燃料闭杯闪点为11.5℃,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潜山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潜山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案例2
2024年7月12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潜山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800余千克未知液体(主要存放在塑料吨桶)存放于痘姆乡一废弃小学内,该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经第三方技术鉴定,该公司存放于原料桶3、原料桶6、原料桶7内的液体物质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潜山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14日将该案件移送潜山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案例3
2024年8月9日,高新区安监局对园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三号丙类仓库存放丙烯酸树脂,共24桶,每桶200kg,合计4800kg。丙烯酸树脂未按设计储存在甲类仓库,且设计最大储存量800吨,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