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出台新规:明确聚氨酯氟利昂违法使用认定

发布时间:2019-12-18 来源:中国化工报 阅读:16480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聚氨酯行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违法行为认定,更利于加强对聚氨酯行业违法使用CFC-11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意见》明确,关于组合聚醚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方面,实践中,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经检测,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质量分数)及以上的,可以认为组合聚醚生产单位已经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

      关于聚氨酯泡沫制品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方面,《意见》提出,实践中,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

      聚氨酯行业是我国ODS淘汰的重点领域。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生产企业是监管的重点。由于行业集中度较低,企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小企业缺乏ODS淘汰积极性。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孟庆君表示,此次生态环境部出台《意见》,对聚氨酯行业CFC-11的违法使用的监管规定更明确,《条例》可执行性更强,更利于加强聚氨酯行业违法使用CFC-11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孟庆君表示介绍说,我国环保监管部门非常重视聚氨酯行业违法使用CFC-11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今年10月,生态环境部批准《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完善了CFC-11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方式。

      业内专家表示,加强ODS淘汰执法的同时,在聚氨酯硬泡发泡剂类ODS替代上,还需要新技术的开发,尽快推广价格低、性能好、使用方便的新方案。目前,我国通过推广环戊烷和全水发泡技术等,替代传统的氢氯氟碳化物发泡剂;并自主创新出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超临界二氧化碳辅助水发泡等绿色发泡的新技术设备。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此前强调,中国政府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涉ODS非法行为。针对CFC-11全球排放意外持续增长问题,中国政府组织国内外专家开展深入研讨,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开展ODS专项执法行动。在2019年的专项行动中,进一步加强了CFC-11主要原料的源头管控,对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泡沫制品等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蒙特利尔议定书》。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相关条款,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启动聚氨酯行业第二阶段氢氯氟烃(HCFCs)淘汰计划。聚氨酯泡沫行业HCFCs将在2025年底完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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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聚氨酯氟利昂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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