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企未批先建罚款274万!与政府欠款相抵消!

发布时间:2019-09-29 来源:化工707 阅读:28335

回顾2018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丰生化”)因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涉及罚款274万元,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新沂市生态环境局今年4月份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9月9日,蓝丰生化董秘陈康告诉记者,该强制执行案件已经被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回。

       2018年7月13日,新沂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蓝丰生化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建一套光气造气系统;异菌脲、(高效)氯氰菊酯、环嗪酮、制剂、甲基硫菌灵、丁硫克百威、氯甲酸甲(乙)酯、光气项目生产能力增加30%以上,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菌剂生产车间污水收集池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该局依法对蓝丰生化作出罚款254万元及逾期每日加处3%的处罚决定。

       同期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蓝丰生化被发现存在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部分废活性炭、废油、废劳保等危险废物产生后未申报产生量的违法事实。新沂市环保局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及逾期每日加处3%的处罚决定。

       上述两项处罚的金额合计达274万元,但蓝丰生化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7日,新组建成立的新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4月22日,新沂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按照蓝丰生化的回应,该强制执行案件后又被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撤回。对此,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士表示,因蓝丰生化经营困难,企业资金紧张,而此前新沂市政府还欠蓝丰生化一笔欠款,二者金额相差不大,经过“协调”,蓝丰生化因环境违法而被处罚的罚款及每日3%加罚的滞纳金总计约400余万元, 以新沂市政府的欠款进行相抵,目前内部抵款流程已经基本走完。“鉴于此,我们才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该工作人员表示,无论以哪种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蓝丰生化的环境违法事实是不会改变的。

       批建不符和未批先建有何区别?

       1、什么是未批先建?

       所谓的“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比较大。

       2、不符程度属于重大变动的需注意区分环保设施是否落实

       (1)如何判定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五个方面作了概括性表述。

       (2)官方已出台的相关判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原环保部办公厅在2015年出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水电等九个行业);其后,在2016年发布关于印发《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2018年又制定了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共涉及二十四个行业,以清单的形式对判定重大变动作了量化处理。

       (3)法律责任

       ①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上述环保设施没有落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可理解为《条例》的对此种批建不符行为的特别处罚规定。

       ② 其他重大变动情形则归入未批先建的监管范畴,环保部门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即可。

       3、批建不符程度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纳入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

此种,属于一般变动的批建不符情形,总体处理思路是发现不符后建设单位自己整改,整改完成再提出验收意见。

       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出现批建不符情形该如何处理?

       1、属于重大变动的

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注意两年的追溯期),一般情况下还要和未验先投进行并罚。

       2、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

       (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① 适用范围,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② 适用阶段,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

       ③ 开展后评价的目的,监测、验证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2)如何进行后评价

       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法律责任

       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未批先建”相关法条

       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同时,《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规定:

       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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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企 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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