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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危化品相关违法处罚案例
579 2024-11-29
案例1:未按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8月9日,高新区安监局对园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三号丙类仓库存放丙烯酸树脂,共24桶,每桶200kg,合计4800kg。丙烯酸树脂未按设计储存在甲类仓库,且设计最大储存量800吨,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给予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危化品生产车间与设计图纸不符
2024年8月8日,高新区安监局对园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车间一层北边离心机位置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车间三层一冷凝器与设计图纸不符、车间三层甲胺计量罐位置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新建仓库内存放产品、中间产品等物料、消防砂箱沙量不足、甲二仓库静电消除器损坏,仓库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GDS通道故障等10项隐患问题。
经问询调查,张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虽然每月均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检查结果全部为“符合要求”,未发现任何隐患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依法履职不到位,未深入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庆高新区安监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案例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2月6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群众举报,反映博山区辖区内淄博市博山某化工仪器厂涉嫌无证生产。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该单位经营场地位于靠山偏远村居,从外观上看就是一家农村民房,没有生产经营迹象,隐蔽性较强。调查初期,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存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试剂产品标签为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

该单位负责人警觉性较高,试图隐瞒事情真相,企图以假乱真逃避法律的制裁。执法人员担心现场无法取得确凿证据,立即调整办案思路,从该单位生产工艺、原料和下游买家为切入点进行调查。联合化工专家,对该单位的原料、生产工艺进行分析,发现该单位生产试剂的原料中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该单位销售发票对该单位下游买家进行调查取证,下游买家如实说明在该单位购买的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两种试剂均属于卡尔费休试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抽样送检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两种试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抽样送检、调取单位销售发票等手段,采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共计1000余页,查明了该单位长期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并从中获利的事实。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委托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淄博市博山某化工仪器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壹仟玖佰叁拾元陆角柒分(¥1,771,930.67),并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分别提出了听证和行政复议申请,但证据确凿,执法如山,听证、行政复议均维持处罚决定。

该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数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案例4:个人网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023年4月,龚某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化学燃烧实验,萌发购买化学试剂让其就读高中弟弟做实验的想法,违法网购了易制爆化学品高氯酸钾1500克(三瓶,每瓶500克),支付人民币675元;铝粉1000克(两瓶,每瓶500克),支付人民币400元,被安岳县公安局查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安岳县公安局没收当事人持有的高氯酸钾1500克、铝粉1000克,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2023年5月,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四川博烁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在官网显示危险化学品信息、却未在其首页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在本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了行政许可信息,但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寄禁止寄递物品(固体酒精)
2023年7月,荆州市邮政管理局联合荆州市市场监管局、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检查,发现武汉智圆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寄固体酒精问题,构成收寄禁止寄递物品违法行为。荆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红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